A、 被处罚单位名称
B、 举报人身份信息
C、 法定代表人信息
D、 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依据
答案:B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A、 被处罚单位名称
B、 举报人身份信息
C、 法定代表人信息
D、 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依据
答案:B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A. 全日制就业
B. 非全日制就业
C. 被派遣
D. 试用期
解析:解析:《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A. 劳动监察部门
B.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C.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析:解析: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A. 银行转账
B. 现金
C. 用人单位规定的
D. 法定货币
解析: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A.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B.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C. 当事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D.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A. 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与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衔接工作
B. 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
C. 指导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
D. 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解析:解析:《通知》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调解仲裁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建设以及与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衔接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组织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指导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各级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解析: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A.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B.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
C.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D.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