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B、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C、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D、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ABD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A、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B、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C、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D、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ABD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A. 电话
B. 短信
C. 传真
D. 电子邮件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解析: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析: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A. 仲裁庭
B. 仲裁委员会主任
C. 仲裁院长
D. 仲裁委员会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解析: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对来访咨询,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A. 用人单位
B. 有过错的一方
C. 劳动者
D. 工会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 4
B. 36
C. 48
D. 72
解析: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