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B、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C、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D、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答案:ABC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A、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B、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C、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D、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答案:ABC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A. 工会
B. 法院
C. 仲裁
D. 企联
解析:解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A. 30日
B. 30个工作日
C. 60日
D. 60个工作日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A.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解析: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A.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B. 被责令关闭
C. 被撤销
D. 依法解散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A. 企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 不补假
B. 不再放假
C. 在下个假日补假
D. 在工作日补假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工人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 5;一
B. 10;二
C. 5;三
D. 10;三
解析:解析:《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解析: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