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解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答案:B
解析:解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A. 建设单位
B. 施工总承包单位
C. 施工单位
D. 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A. 个人
B. 组织
C.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D.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析:解析:《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A. 新年、春节
B. 元宵节、重阳节
C. 端午节、中秋节
D. 劳动节、国庆节
解析:解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二)春节;(三)清明节;(四)劳动节;(五)端午节;(六)中秋节;(七)国庆节。
A.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B.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C.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D. 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解析:解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 福利待遇
B. 休息休假
C. 工作内容
D. 工作强度
解析:解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B.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C. 确认劳动关系的
D. 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A. 答辩期间
B. 庭审期间
C. 质证期间
D. 调解期间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A.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B.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C.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D.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A. 某公司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拖欠的调查,但在接到限期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次日即关闭经营场所、搬空办公设备,实际经营人不知去向、不接听电话,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
B. “包工头”乙全额领取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突然搬离住处不知去向;其下属施工班组工人聚集在施工工地讨薪,劳动保障监察员现场致电乙,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乙声称“做亏了”,拒绝支付工资,在规定时间内亦未到达指定地点
C. 某餐厅长期亏损,实际经营人丙为了不支付员工工资,销毁、篡改了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
D. 某制鞋厂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经营人甲电话停机、失去联系,事后查明因其当时在国外旅行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解析:解析:《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规定:“(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