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D、 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ABCD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D、 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ABCD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A.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口头通知当事人
B.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C. 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可以在裁决结果作出前提出
D.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五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析:解析:《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A. 福利待遇
B. 休息休假
C. 工作内容
D. 工作强度
解析:解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解析:解析:《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A. 15
B. 16
C. 17
D. 18
解析:解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A.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B.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C.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D.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解析:解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可分类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 个人
B. 组织
C.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D.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解析: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