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构成綁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変妇女罪,实行并罚
D、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解析:解析: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以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劫持妇女,则构成绑架罪。本题中,甲是为了出卖妇女,所以不构成绑架罪。B项,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括:①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重伤。②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本题中,妇女反抗,甲为了制伏妇女而将其打成重伤,属于拐卖妇女中的“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只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应数罪并罚。D项,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既遂标准是将妇女置于实际控制状态,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把妇女卖出去。
A、A.构成綁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変妇女罪,实行并罚
D、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解析:解析: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以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劫持妇女,则构成绑架罪。本题中,甲是为了出卖妇女,所以不构成绑架罪。B项,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括:①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重伤。②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本题中,妇女反抗,甲为了制伏妇女而将其打成重伤,属于拐卖妇女中的“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只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应数罪并罚。D项,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既遂标准是将妇女置于实际控制状态,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把妇女卖出去。
A. A.属于綁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 C.属干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所以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或者绑架罪。A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甲只是对乙说了一句恐吓的话,双方还在就还钱数额讨价还价,说明甲并没有实际想杀乙的心,后来乙跳崖,众人还慌忙下山找乙,更表明甲并无杀人故意。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即要求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自杀造成死亡结果,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乙在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就立即跳崖,属于极其异常的行为,中断了非法拘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不必对乙的死亡负责。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A.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汽车能使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抢夺罪的认定。(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其中的“凶器”要求具有杀伤性,即按照社会观念,行为人携带该器物给一般人以杀伤力的危险感觉。在现代社会,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所以驾驶的汽车不属于“凶器”的范畴。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A选项说法错误。(2)抢夺罪的基本行为结构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乙的耳环掉落在地,尽管属于乙占有,但并不属于紧密占有(与身体部位相接触),甲也没有实施直接夺取该财物的行为(拿走财物的行为也不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实际上,甲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属于违背对方意志,采取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3)实践中“飞车抢夺”的行为定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手段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例如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C选项中甲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但被害人不松手,甲采取强行拖拉以强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C选项说法错误。(4)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由于没收违禁品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所以,甲抢夺毒品的行为同样成立抢夺罪。D选项说法正确。
A.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
B. B.重伤并取财后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C. C.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D. D.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財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丁盜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解析:解析:A项:王某的死亡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此项当选。B项:乙在抢劫过程中打死路人,该行为是为了排除他人的妨碍,让抢劫更顺利地进行,即使打死的为路人也依旧属于抢劫致人死亡行为,此项当选。C项:丙在行抢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刺死同伙,该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不会影响丙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此项当选。D项:丁在盗窃时开车将被害人撞死,此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此项当选。
A.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柃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占为己有。
C.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解析:解析:【考点】盗窃罪。A项正确。服务员甲在帮人拎包时,只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此时财物仍然属于他人占有,因此其取走手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B项正确。虽然客人请乙帮忙照看手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此时手机依然属于客人占有,因此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C项正确。旅客到距离财物20米的地方咨询,其财物依然属于旅客占有,丙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成立盗窃罪。D项正确。丁通过欺骗收银员的方式,最终取得了顾客的财物(注意,这里的财物指的是汽车,而不是钥匙),但收银员并无处分顾客财物的权限,也并无社会一般观念理解的处分财物事实上的地位,因此丁不成立三角诈骗,而是通过收银员的盗窃罪(间接正犯)。
A.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 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 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丰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解析: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虽然学生乙与自己的钱包存在一段距离,但事实上该钱包还是归学生乙所有,仍认为在其占有下,因此甲将钱包拿走的,成立盗窃罪。所以A正确;乙将手机放在面馆大厅餐桌的空位上占座,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仍认为在其占有下,甲将手机拿走成立盗窃罪,所以B正确;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此时乙丧失对手提箱的占有,而改由司机占有。因此甲将手提箱拿走的成立盗窃罪,所以C正确;乙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而对于山头上的树,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乙在占有树,而不是甲在占有这些树,甲谎称这些树为自己所有而将其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所以D正确。
A.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盜窃,可按盜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解析:解析:虽然老妪坐在床上,但是甲并未采取暴力手段或其他威胁方法,而是公然取得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并未秘密窃取,而是在老妪的注视下取得財物,因此构成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按照B项的观点,如果甲作案时未携帯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財物,那么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同时又不符合抢夺罪的“数额较大”的要件,我国《刑法》又未将入户抢夺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甲也不成立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侵犯财产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按照D项的标准,甲的行为能够认定为人户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ABCD当选。
A.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丟弃
解析:解析:非法占有即没有合法根据的取得、控制他人的财物。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在事实上控制或支配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可知,选项A.B.C中的行为人均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选项D错误。行为人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而将被害人的钱包等物丢弃,主观上并无“占有或支配”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 D.甲从没有关好门的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解析:解析:【考点】盗窃罪。本题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其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占有”。因为盗窃必须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是无人占有的财物(如遗失物),是不能构成盗窃罪的。这四个选项都是有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的高尔夫球由该球场占有,是球场的财物;选项B中的硬币由该公园占有,是公园的财物;选项D中的公文包由该公文包的主人占有,是其财物。略为困难的是选项C的判断。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认为虽然前一顾客确实已经失去对该电脑的占有,但该电脑已经转归宾馆占有,仍为有主财物。所以,甲仍然构成盗窃罪。【陷阱点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因为侵占罪只能以脱离占有的财物或者代人保管的财物为犯罪对象。要认定是否有人“占有”,不能仅根据当时财物有无人看守来认定。要根据法理和社会生活的一般习惯来认定。例如,本案中的四种情况,财物都无人看守,也未上锁,但仍然属于“有人占有”,拿走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再如,地震期间,大家都逃离家园。如果返回时,甲趁机在乙家的废墟中拿走现金2万元,这也是盗窃罪。因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乙虽然还没有回来,但这些财物仍然是乙占有的。
A. A.构成盜窃罪
B. B.构成诈骗罪
C. C.构成侵占罪
D.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解析:解析:盗窃罪的行为手段是窃取。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由自己或者第三者对财物进行占有。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是盗窃罪成立的重要环节,否则新的占有关系无法建立。侵占罪的成立,是行为人将已经形成“占有事实”的财物擅自转归自己所有。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而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权利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的;或者财物只是短时间与主人分离,所在位置离权利人很近的,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事实上存在,应当肯定其占有权。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根据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本题中,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并要行为人为其包装。购买者和所购财物的空间距离很近,即便其将礼品让行为人包装,其占有关系也并不因此改变。行为人将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的行为就是窃取,因此高某构成盗窃罪。虽然高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对财物的占有适度弛缓,行为人由此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A.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則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解析:解析:A项中,甲欺骗李某家的保姆,使保姆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李某所使用的手提电脑是甲的,进而将电脑交给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B项中,甲欺骗乙手上拿的是假币,使乙陷入认识错误扔掉外币,甲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C项中,富商对于自己捐款的数目和用途存在正确的认识,并且实现了捐款的目的,所以其同意是真实的意思表达,不构成诈骗罪。D项和B项相同,乙窃取摩托车,此时摩托车在乙的占有之下,甲装成摩托车的主人,使乙陷入认识错误,放弃占有,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也属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对方先放弃财物占有,再取得财物”的情形,被骗人乙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诈骗罪。